律师成功案例
陈亮洁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22
好评人数
151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试驾发生交通事故,销售商应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3-01-28
被告张某在参加被告上海永达星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星田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中,驾驶被告永达星田汽销公司名下牌号为沪JA5375轿车沿浦东新区御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刘某,原告车损人伤。被告张某的试驾路线由被告永达星田汽销公司指定,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副驾驶员位置上于试驾途中进行相应操控提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住上海市曙光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56,653.20元。2011年1月5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任传标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八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 沪JA5375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上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张某、永达星田汽销公司之间签有一份《试乘试驾同意书》。 被告张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支付过原告医疗费27,000元、现金800元。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永达星田汽销公司辩称:被告张某自愿参加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张某为交通事故涉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公司仅为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事故发生后,其支付过原告的部分医疗费。   被告太平保险上海公司辩称:沪JA5375轿车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过高,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住宿费、物损费等有异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