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邹岿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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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公司诉丙市丁公司合作协议案
更新时间:2013-01-27
争议焦点: 双方达成设立公司意向后一方中止该合作意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主要案情: 原告:甲市乙公司 被告:丙市丁公司 2008年2月,甲市乙公司和丙市丁公司签订了合资框架协议和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在丙市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合资公司。其中合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合资框架协议、资产评估审计、签订合资协议、组建新公司。合资协议主要内容为: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合资公司进入筹建阶段,从筹建阶段至领取营业执照期间双方的出资均属筹建中的公司所有。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甲市乙公司认为丙市丁公司未按约投资厂房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甲市乙公司将丙市丁公司诉至丙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框架协议和合资协议,并请求法院判令丙市丁公司承担违约金若干万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丙市丁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框架协议和合资协议但否认违约,请求法院判令驳回甲市乙公司要求丙市丁公司违约赔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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