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下午,在被告某小学处,原告(为该校学前班学生)右眼被被告xx(亦为该校学前班学生)用伞尖刺伤。原告先后到黄石市第五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大冶市中医院处就医、复查。其中原告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1日。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致害人家里十分贫困,学校又不愿赔偿,致使出现原告损失无人承担的问题,原告母亲委托律师为原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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