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车辆卸货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云南澄扬律师事务所 杨清礼、徐美芬律师
2012年4月24日,李俊(化名) 和被告张能(化名)驾驶自卸货车从同一矿老板处运输矿石到曲靖某公司,李俊和张能的货车前后驶入曲靖某公司的大门,二人在公司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先后进入厂区料场,在料场并排卸货。张能的货车先到,由于其自卸货车超载,货卸载一部分以后,所运矿石无法自卸,张能便将车往前猛力行驶后紧急刹车,欲制造后推力使剩余矿石滚下,但因其车辆的液压装置无法支撑而导致整个车厢向左边侧翻,刚好砸向李俊驾驶的货车,且李俊本人此时也正在自己的货车驾驶室内操作车辆准备卸货。张能的货车整个车厢及矿石向左侧翻全砸在李俊的车头部位,导致李俊车毁人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不做书面认定。曲靖某公司因管理不当、指挥失误等自愿先行作出部分赔偿,肇事者张能不肯作出赔付,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也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原告无奈,特委托我所杨清礼主任和徐美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能和曲靖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0317.5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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