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金吕锋律师
安徽-安庆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42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汪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3-01-2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接受汪XX等人的委托,指派金吕锋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其与南昌XX运输有限公司、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原告南昌XX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邓XX起诉被告汪XX等被告属于单独的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可以单独的起诉,实际上本案原告南昌XX运输公司、原告邓XX也是单独的提出诉讼请求,其人为的将其合并在一纸诉状,也不能否定其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的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两原告只有单独的立案起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且征得两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合并审理。而本案中两原告并未单独的立案起诉,更未征得被告同意。在此代理人代表被告在此申明,XX等四被告不同意其合并审理,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如果人民法院继续合并审理并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二、本案中汪XX、方XX、谢XX、方XX的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资源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汪XX、方XX、谢XX、方XX并未从死者方XX处继承遗产,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汪XX、方XX、谢XX、方XX继承了死者方XX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失去起诉汪XX等四被告的基础。至于两原告提出的汪XX等四被告在新建县起诉因方XX的死亡而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属于死者方XX遗产,本代理人认为该案并未判决生效,即使是遗产也未发生原告所谓的继承,何况其性质不是遗产,因为不属于《继承法》第三条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这种请求权是属于生者,死亡赔偿金是生者作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上抚慰金和经济上的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更明确的说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可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更不属于遗产范畴。 退一步说,本案赔偿标准适用错误且数额过高,另被告怀宁车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其赔偿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责。 1、代理人认为本案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标准。本案原告邓XX提交了四份证据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属于可以参照城镇赔偿标准的农村户籍的情形。第一份证据是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张是手写,第二张是复印,其形式上真实性可疑,如果属于真实交易,可以申请转让人作为第三人证明其真实性或提供往来房款支付情况证据,而原告邓XX未提供其他证据也未申请第三人出庭,无法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更无法证明其真实交易的存在。第二份证据是房产证和契税证,但上面记载的户名、所有权人并非原告邓XX,而是他人。第三份证据是有线电视登记证,户名为原告邓XX,但是也无法证明居住的事实,且发证时间为2011年6月13日,离事故发生不满一年。第四份证据是居委会证明,首先代理人认为其证据类型为证人证言,但是未申请证人出庭且证明上证人未签名,另外,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无权限出具该证明。综上,原告邓XX提供的证据以证明适用城镇标准,但是这四份证据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本案原告邓XX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属于可以参照城镇赔偿标准的农村户籍的情形。 护理费标准应适用服务行业收入标准,其每天标准应为82.9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且应按过错程度折扣, 本案中原告邓XX以伤残等级来作为扶养费依据,显属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本案原告邓XX并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问题或未提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证据。另外原告母亲出生于1933年,以近80岁高龄,何来18年的赡养费,且原告邓XX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母亲的子女人数。 关于车损的认证费、施救费、停车费均为连号,且票据未载明付款单位,部分票据开具的时间距事故发生半年之久,故以上票据作为证据应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告南昌XX运输公司及原告邓XX应分别起诉,不应当合并审理,因为本案汪XX等四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且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另外代理人认为本案汪XX等四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样应当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吕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