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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治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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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载客不开计价器 发生事故公司仍需赔
更新时间:2013-01-20
 中国法院网讯 (牛佳雯) 李先生与赵先生等人均是出租车司机,几人商定轮流乘坐其中一人的出租车上班,乘坐人每天支付司机10元钱。2012年7月的一天,李先生为司机,其车上搭乘赵先生等4人,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受伤。后赵先生将李先生所属出租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出租公司以李先生未开计价器,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院经审理后认定出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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