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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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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全责 保险公司仍须赔付
更新时间:2013-01-15
交通事故伤者全责 保险公司仍须赔付 2013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462元。  2010年7月6日22时20分许,贺某驾驶粤BG00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柳州往荔浦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89公里加45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由林某驾驶的湘某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荔浦交警大队认定,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贺某的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林某的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贺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要求其按交强险限额赔付,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贺某将车主林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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