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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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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3-01-15
2007年3月19日11时30分,当原告姚某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农行洪山支行路段正常行走时,遭到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 的撞击,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经诊断,造成原告急性颅脑损伤、腰1压缩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后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洪山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由洪山大队委托,原告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1、姚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2、姚某某的后期治疗费用为贰仟元;3、姚某某的休息时间为12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4、姚某某的护理时间为60日(从出院之日起计算)。被告张某某为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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