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09年2月15日10:30分到昆明济任医院住院待产,A医院医生对黄某及丈夫夏某说:“剖宫产快且安全;阴道分娩慢,需滴催产素催产”。黄某夫妻认为顺产对孩子比较好,就选择了顺产,于入院当日为产妇滴催产素催产,但至2009年2月16日18:41分,医生告知顺产有危险建议剖宫产,黄某夫妻二人立即签字同意行剖宫产。当晚20时左右手术结束,因A医院手术过错导致产妇术后一直流血不止,因医生水平及医疗设备有限采取相应措施不利;直到21时40分左右才联系120转院,又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治疗时机,且转院时A医院未派医生随同。然,急救中心却将流血不止的产妇送至与A医院同级别的B医院,B医院又顺理成章的给予接收,导致22:50分左右B医院未做实质性的检查,做了一些检查耽误了1个多小时没办法,只有把产妇转至C医院。C医院按理是具备相应抢救条件的,但虽进行了相应处理并进行了大量的输血,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挽救患者生命,最终产妇黄某于2009年2月18日13时20分去世。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