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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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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业主一房二卖,买方成功获赔
更新时间:2009-06-05



一、 题记

  09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田律师即接受罗XX委托,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业主一房二卖,罗XX作为第一个买方要求追取定金,并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的交易价20%承担违约责任。
接案后田律师尽职尽责,在最短的时间——四天内,做了对本案意义重大的一步——采取财产保全,查封卖方的房产。在查封后一周内,卖方即与罗XX主动协商赔偿,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收取赔偿款后,买方即撤回了对卖方的诉讼,并解封了卖方的房产。

二、  基本案情

原告:罗XX(买方)
被告;张XX(卖方)
第三人:XX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2日,原告通过第三方与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72万元。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4万元,被告却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一直与原告协商拖延时间。2009年春节后,原告无意中听说被告已在别处将房产另卖他人,成交价略高2万,且已在办理赎楼过户手续。情况紧急,原告遂找到田律师,要求走法律徐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并按合同约定成交价20%,即14.4万元。

三、 工作日志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到案情比较简单,事实也清楚,但是时间非常紧迫,需要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护原告权益。因为被告已经明知自己是一房二卖,会加快办理赎楼及过户手续,如果顺利,一周内即可出新的房产证,即将房产过户到另一买方名下,届时原告罗XX的案件胜诉后可能都无任何意义。房产已转让他人,被告在深圳已无其他财产,法院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也难以得到执行,也就是原告并不能拿到任何实际的赔偿。向原告说明利害关系后,原告要求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方房产。同时原告也更加焦急,急切的催促要尽快办理!
  当日,罗XX离开田律师的办公室后,田律师即刻抓紧时间准备立案材料。
  第二天,到罗湖法院立案,并同时提起了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卖方的房产。法院受理了材料,只说尽快办理,却不能明确具体办理查封的时间。
  第三天,田律师找到立案庭时,得知案件还在立案庭,尚未分派办理,也就是还没有着手做财产保全。已经是第三天了!经过与做财产保全的主管领导积极沟通,说明了问题的紧迫性,主管领导接受了田律师的意见,马上指定了经办法官,由经办法官审核提交的材料都符合要求后,回复说马上办理财产保全,查封卖方的房产。
  第四天,法院通知,已经查封。
  最重要的事情已经完成,工作终于暂告一段落,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增加证据及准备开庭了。
  第二周,原告罗XX告诉田律师,被告已经电话联系,表示了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进一步磋商,田律师拟定了《和解协议》,双方签字,被告支付赔偿款,同时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并解封被告的房产。至此,整个案件全部结束。

四、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均可构成违约,将导致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在工作及生活中,有需要签订合同的场合,均应清楚的阅读合同条款,如果有不明白,可以要求对方解释。在签字前,双方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合同条款进一步磋商。而一旦签字,即已生效,再需更改,就属于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如对方不同意,则不能变更。
  在本案中,卖方一房二卖,即构成了严重的违约。当然,卖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可能也是受到了外界的唆使与劝诱。没有意识到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要面临的严重的违约责任。
  另外,双方之所以能够这么快的和解结案,原因很简单,就是对被告房产的查封很及时到位。被告已经将房产另卖他人,着急办理过户手续,而已经查封的房产根本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房已二卖,又不能过户,被告面临被第二次的买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双方能够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了赔偿款,同时被告的房产也被解封。

法律术语
  财产保全:法律上的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通俗的说,就是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原告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无法兑现,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的查封房产、冻结帐户、限制车辆过户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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