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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立飞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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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所签订的“一次性处理终结”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更新时间:2013-01-10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一次性 调解协议 撤销案情  2012年6月8日,被告A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原告B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第2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原告到另一医院复查,诊断为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同日,公安局交通事故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B无责。经如交通队主持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8000元。赔偿款于当日付清,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  2012年8月10日,经原告A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B因交通事故致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后活动度轻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护理人员1人,护理期限3个月为宜。营养支持3个月为宜。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依法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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