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其父共同生活,家有承办的耕地8亩,2001年其父在该地里栽种白皮松幼苗树万棵,2008年其父将半成品的树苗卖与赵某,当时赵某因嫌树苗太小随要求将树苗保留现状继续成长,于是经史父与赵某协商:由赵某承担该土地的租赁费先不挖出树苗,再由赵某雇佣他人管理树苗。2012年春,史某以每棵40元的价格将1700余棵树苗卖与张某,张某将树苗挖出后移植至自家承包地。赵某知情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逮捕了史某,经委托鉴定涉案价值为17余万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建议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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