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丁某伙同石某、付某、刘某、施某、赖某权、张某、王某、赖某钦等九人,抢劫被害人向某、王某、尹某、田某等四人人民币42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元)。石某、付某、施某、丁某系主犯。丁某犯罪时17岁,属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到法院阅卷。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请求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2009年4月,法院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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