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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传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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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
更新时间:2009-05-21
【案例介绍】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欠原告10万元债务,双方曾约定于1999年10月底还清。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规定: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为原告已同意在王某还款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因王某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从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确实是不清楚的,据此原告、被告之间就还款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被告认为,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视为附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在还款协议中,被告将王某向被告还款作为一个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还款协议是否能实际履行的根据,换言之,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被告就不应按还款协议还款,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只是说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然而,从原告的理解来看,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所以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是认定该还款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还是附条件的合同。
从理论上看,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失的前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合同所附期限与条件,都是对效力所作的限制,但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即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在设定时所不能确定的,也就是说,条件有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果条件是必然成就的,那么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只需要附期限,而无须附条件了。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也是当事人能够预知的。就本案来说,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到2000年4月底,被告就必须履行还款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必须在条件成就,即王某还款以后,才能履行还款协议。
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 “王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1997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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