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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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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标准的确定是诉讼的关键
更新时间:2013-01-01
2011年10月13日20时2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市某区渭河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鲁xxxx号轻型货车(车辆登记权人为某市某有限公司)相撞,导致原告头部及锁骨等多处受伤,随后该货车驾驶员置原告生命安危于不顾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原告与鲁xxxx号轻型货车驾驶人负该事故同等责任。(详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某区中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住院18天共计花费各项医疗费用42693.91元。2011年12月27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人数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详见鉴定意见书)。其后交警部门召集事故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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