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许江宁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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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更新时间:2012-12-31
2009年8月2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165号君临盛世某店面出售给原告,房价总额为4768780元。被告应在2010年12月31日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逾期超过90天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按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1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人发出《交付商品房通知书》。2011年8月31日原告接收了讼争房产。之后,原告向台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台江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8869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陈某委托本律师参加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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