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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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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9
暴雨导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案情简介:2012年8月某日,甲驾车出行,天突降暴雨,由于雨太大,所经路面地势较低,瞬时形成大量积水,导致车辆熄火,侵泡水中,造成车辆损坏。甲在乙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甲立即打电话报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险,拍照,做了记录。事后,甲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理赔。甲无奈诉至法院。律师意见:一、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二、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应理解为除暴雨以外原因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履行。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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