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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丢失到底是谁的责任
屈增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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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案件如下:王某,系收购废品的。某日,一陌生男子打电话问王某:“我这里由一批废铁,4角钱一斤,如果要的话我们可以详谈”,王某当即表示自己收购。为了验证王某确实有收购该批废铁的实力,陌生人要求王某在银行开设一个户头,存入资金,并将银行开具的票据拿给自己看。次日早上10点,王某在当地建设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了一个户头并存入了7万元,在出银行门的时候遇到一陌生男子问:“朋友,现在银行开户都需要什么手续啊,并表示可否看一下王某的存折”,王某一想反正自己在跟前给他看也无所谓,就拿给了对方看了自己存折。下午,王某发现自己银行内存款仅余10元钱,遂报警。后,经查验发现存折北掉包,王某手里的存折名字是一样的但号码不一样,王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人应委托给代理本案件一审。这一类型的骗术在内地发生过很多,最终客户都起诉了银行,而结果都无一例外的败诉了。其实我不是这样认为的,身份证法对于真假身份证和不同年龄段的人办理身份证都由详细的规定,本案罪犯利用王某的名字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然后也开设了银行账号,然后掉包,取走钱(案件公安至今未破这是我的推测)。但银行在办理申请开户这个手续上对身份证上明显的“有效期限”都不做“形式审查”,当然是负有责任的。这个案件法院最终以银行赔偿3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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