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长治市某房产公司的车辆在晋中市与某集团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某集团价值60余万元的车辆报废。车内乘坐的受害人为省经委干部。经交警队认定:长治市某房产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某集团负次要责任。为此,某集团提起诉讼,并委托我为该案两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一审祁县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集团承担40%的责任。晋宏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我通过论证主次责任产生的原因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为原判决以四六方式分担责任显失公平,后晋中市法院改判为: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集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代理初步告捷,又遇到了执行问题,执行过程中,某公司又停止营业,银行账户仅有存款60元。在这种情况下,我利用车辆在在长治市保险公司投保的有利条件,在晋中市法院、长治市保险公司和某公司之间来回奔波,通过代理执行,案件进展顺利,为某集团索要回执行款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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