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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凯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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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骨骨折交通事故】成某与李某交通事故索赔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26
2012年3月份,被告李某驾驶苏ALHxxx号别克轿车,行驶至秦淮区长乐路附近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过街行走的行人原告成某,将其撞倒,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3月份,被告李某驾驶苏ALHxxx号别克轿车,行驶至秦淮区长乐路附近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过街行走的行人原告成某,将其撞倒,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成某委托唐凯律师为其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在交警部门、医院收集了相关证据。在调解过程中,对方律师不认可我们4个月的误工期限,后具状将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秦淮区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面对误工期限不认可,后双方约定去医院做三期鉴定,鉴定结果为误工期6个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判决李某和保险公司向成某支付4万余元,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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