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邹岿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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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诉林某某赠与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2-12-26
原告:甘某某(男) 被告:林某某(女)原被告双方原系男女恋爱朋友关系,2000年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13日双方决定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县乙镇某套房屋和房屋内家具所有权归被告林某某所有,原告甘某某保证在2006年2月20日前搬出该房屋并在2006年2月28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林某某。协议签订后原告甘某某反悔,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甘某某将林某某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在一审中,原告甘某某声称该分手协议系受被告林某某暴力威胁情况下才签订的,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在审理中,原告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位于甲县乙镇某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上单列甘某某姓名,登记时间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上单列甘某某姓名,登记时间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上单列甘某某姓名但没记载签订时间)、交款收据复印件(上只记载交款日期为2003年,但未记载月和日)。被告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交款收据复印件(上记载了具体的交款日期年月日,交款人为被告林某某并加盖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印章)、加盖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的书面证明(内容为本公司于2003年曾收到林某某购买位于甲县乙镇某套房屋的购房款若干万元并给林某某出具了收据但未与林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甘某某单独一人持林某某的收款收据前来我公司办理购房手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房屋二证时,甘某某将购房人姓名单独填写为甘某某本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某另案提起商品房所有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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