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科辉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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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24
原告:陈** 被告一:邵** 被告二:葛** 被告三:宁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邵** 原告于2009年2月向被告一购买位于宁波市民安东路1312号书香景苑北区*****房屋,由被告二担保承担过户手续,被告三是中介。2009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签订买卖合同,两被告承诺于2个月内办妥相关手续。2009年4月,原告发现该房屋系被告一与第三人共同共有,过户手续办不出。但被告一、二、三均承诺会尽快办理。一直至2011年9月,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但均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方提交第三人不同意买卖的手续(第三人因诈骗罪被于2008年12月开始被羁押于浙江乔司监狱,判刑10年以上),原告诉请被法院驳回。 原告遂又以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为由诉讼至江东法院,经过2次庭审,并由房屋鉴定机构鉴定,诉争房屋价值近百万。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方最后履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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