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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岿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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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组诉焦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2-12-23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二原审被告:甲县乙镇丙村村委会 2003年3月,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组召开村民组会议,会议内容是将本村民组所属的戊地块荒山荒地向本组村民竞价发包,发包年限为5年至15年。竞标会上焦二中标,中标后焦二向甲县乙镇丙村村委会交纳了15年承包费并实际投入经营。 2006年8月,因某矿业公司欲在焦二承包的戊地块上开矿,该矿业公司经与焦二协商一致,由该矿业公司一次性补偿焦二若干万元。 2006年8月,甲县乙镇丙村丁组村民向甲县乙镇合同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決认为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代表会议公布的承包时间为5年,参加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也认为承包时间为5年,故仲裁裁决承包时间为5年。焦二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并继续履行,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焦二的诉请。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组不服一审判决而诉至中院,提出焦二与甲县乙镇丙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时己不是甲县乙镇丙村村民,且甲县乙镇丙村丁村民组原组长焦大(焦二哥哥)在焦二中标后与焦二恶意串通,才导致甲县乙镇丙村村委会与焦二签订了15年承包合同。但中院经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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