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邹岿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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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厂诉刘某某物权保护案
更新时间:2012-12-23
原告(被上诉人):甲市乙厂 被告(上诉人):刘某某 2005年6月,甲市乙厂经研究决定拆除厂区内的一排单位房屋,并要求居住于该房屋内的包括该厂退休职工刘某某在内的所有住户在2005年7月20日前搬走。该厂还规定,计划拆除的房屋可由单位职工拆除,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归拆除职工所有,但职工必须向乙厂交纳拆房费若干元。后刘某某向乙厂如数交纳了拆房费,但刘某某只拆除了该排房屋其中的几间,其余的房屋包括自己居住的房屋均未拆除并仍然居住于原房屋内。甲市乙厂与刘某某协商未果后向甲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搬出乙厂。一审中,刘某某声称其原居住的房屋系享受单位福利分房所得的全产权房,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刘某某遂败诉。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刘某某声称其原居住的房屋系向乙厂承租所得。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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