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邹岿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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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钟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更新时间:2012-12-22
争议焦点: 离婚后发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案情: 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钟某某(男),第三人:曾某祥 2008年11月16日,曾某忠与被告钟某某协商,声称自己外债太多故不便以自己名义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故要求被告钟某某帮忙由钟某某出面以钟某某名义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被告钟某某表示同意并与曾某忠当即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人曾某忠借用受托人钟某某名义购买某县土地局挂牌公开拍卖的甲地块土地使用权,如竞买成功则以受托人钟某某的名义与土地局签订合同,但投标定金及土地购买款均由委托人曾某忠承担,同时甲地块产权也全部归委托人曾某忠所有。 2008年11月25日被告钟某某在某县土地局通过竞买方式取得讼争甲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3月21日,曾某忠将讼争甲地块转让给第三人曾某祥所有。 2009年4月15日,原告陈某某(女)与被告钟某某(男)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讼争甲地块的内容。 2009年6月28日,第三人曾某祥已在讼争甲地块上兴建房屋。陈某某(女)与钟某某(男)协议离婚后,陈某某(女)又向某县法院起诉,原告陈某某(女)提出要求分割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甲地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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