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新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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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储蓄合同时应该对客户身份负有审查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21
这是本律师较早前参与审理的一起疑难案件,案情特殊,有相当指导意义,社会影响较大,故将案例记录如下。 某年11月30日,A先生与一案外人为业务需要至上海B邮电支局下属储蓄柜台开设帐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A先生设立了密码。A先生同时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在“领用邮政储蓄卡申请书”上填写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之后,二人同时离开储蓄柜台。同年12月2日上午,一男子持A先生的存折至同一储蓄柜台称,因遗忘存折密码,要求变更密码,柜台营业员在查验其提供的存折、身份证件及填写的密码申请书(该申请书上登录的身份证号码为320506*********)后,当即办理了变更密码手续,该男子提取人民币4万元。至当日下午,A先生剩余存款人民币26万元陆续被他人在不同的邮政储蓄柜台冒领。同日下午1时,A先生发觉存折遗失,下午5时,至B邮电支局储蓄柜台查询余额,被告知存款余额仅人民币100余元,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B邮电支局返还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同年12月1日,A先生的存折上反映在上海市C邮电支局存入人民币118元,而A先生否认其存入该款项。再查明,冒领者在申请变更密码时提供的身份证编号320506*********,其中320506属行政区域编号,全国尚无此编号。A先生身份证编号为320523*********,其中后九位相同。次年5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支队致函原审法院称:“到目前为止,未发现A先生有犯罪嫌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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