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1日,罗某与赵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罗某自愿将本单位内部开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赵某。由赵某支付该住宅所有集资费用,赵某以罗某的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实际归赵丽所有。罗某、赵某在签订本协议书当日,赵某支付罗某房屋转让费人民币2万元,并分次支付了该房屋25.47万元的房款。2010年,罗某要求将所转让房屋收回,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告罗某辩称,该房屋系单位内部开发房屋,买卖须经本单位同意,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且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被告无权处分该房屋,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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