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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超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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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两级法院判决机动车\
更新时间:2012-12-14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车主无事故责任,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是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然而,云南昆明一位名叫张德坤的车主因为这个规则,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昆明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合同中“按责赔付”格式条款无效,并判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   2010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   2010年1月24日,张德坤和家人开车前往呈贡的路上,突然有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地认为,张德坤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德坤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保险机构只赔偿损失的30%,剩下70%由张德坤向事故相对于方追偿。   张德坤认为保险机构制定的是霸王条款,随后将云南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机构制定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目》第15条无效;赔偿他车辆损失60347元;付出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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