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起,被告人廖某假借他人名义,在兴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交易结算名义,申请办理了POS机四台,并于2010年7、8月通过网络购买POS一台。同时,廖某雇佣第二被告人曹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采用互联网以及QQ群等形式发布信用卡套现信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前来套现的持卡人非法套取人民币现金,并按套现金额的2-2.5%收取手续费,累计非法套取现金达1500多万元。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廖某、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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