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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两份交强险并存都赔吗
向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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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2009年6月,卢某从李某中购得两轮摩托川AXD506,后车辆号牌变更为川A6Z979。2008年9月,李某在渤海保险公司为川AXD506购买交通强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8日—2009年9月17日(卢某对此不知情);卢某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川A6Z979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 2009年月19日,卢某驾驶川A6Z979两轮摩托与杨某(失地农民)发生交通后,杨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全部责任。 我的当事人卢某在事发后,并不知道该摩托车有两份并存的交强险。面对除一份交强险外还要赔偿近20余万元的状况,作为一普通的进城打工者卢某两眼茫然,因为妻子因此刚离家出走,他已完全陷入绝境。 为尽可能帮卢某减少损失,我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了全面了解,多次和卢某、办案交警、杨某家属、杨某家属代理人沟通,走访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发现了其中一个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细节——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有两份并存的交强险,且都有效。 为此,我收集了法院判决案例、相关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增加第三人的申请,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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