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中的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1
2009年1月10日,王XX向赵XX借款2000元,任XX作为连带保证人,限2010年1月10日还清。还款期满后,借款 人无法偿还所借款项,所以借款人2011年4月28日起诉连带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调解,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的问题而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2012年11月9日,保证人又将借款人起诉至法院,向借款人行驶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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