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曹健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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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更新时间:2012-12-11
案情: 2009年5月,林某和张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几次交往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的感情一直都很稳定,最终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2010年9月,林某向张某提议预先购买一套新房,以便婚后共同居住,张满心欢喜地就同意了。两人决定每个人出资10万元合计20万元用于房屋的首付,并约定以后一起归还银行的贷款。 出于对男友绝对的信任,几天后,张某就一次性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男友。 之后,张某把其它事情全权交给林某,没有太在意购房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因为他们约定,购买房屋后由从事室内设计的张琪负责房屋装修。在装修房子过程中,张某又陆续投入了2万余元的钱款。 然而,2011年6月,双方在谈及具体结婚费用时产生意见分歧,双方家长也为此抱怨不已。就这样,两人不欢而散选择了分手。直到此时张某才发现,原来林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是用了他自己的名字,购房发票上也只有他的名字。随后,张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所购房权,但是遭到了林的拒绝,无奈之下,张一纸诉状送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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