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志彪律师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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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驻车不当溜车致自己身亡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10
2011年6月21日2时许,登记在被告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KD××3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溜车,与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号牌为豫N6××28重型仓栅式货车及登记在亳州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为皖S0××5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太和县宫集粮库院内三车相撞,当场致原告亲属张某死亡。同年6月24日,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太公交事故析字【2011】281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分析,张某具有一定过错。在事故发生时,皖KD××3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豫N6××28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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