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志彪律师
安徽-阜阳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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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责任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10
2011年4月17日上午,吃过中午饭后,被告某学校安排原告等人对该校学生寝室查勤,在学校大门口旁边的简易房寝室(二楼)查勤结束,下楼时滑到摔伤。后原告被送到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多发脊柱骨折、L1、L2椎体爆裂性骨折。19日行后路钉棒内固定、椎管脊髓减压、植骨融合术。为此原告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43896.41元。2012年1月14日,原告再次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9263.92元。后原告的伤经依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及其伤后护理期需16周、营养期需12周,及支付鉴定费12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病例等证据可以证实。 事故发生时,被告某学校为原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位学生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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