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闫宏峰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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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常某房产所有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2-10
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系大学同学,于1996年自由恋爱,原告家住天津,被告家在外地。1999年被告参加工作,2000年12月至2003年10月,单位分配单身宿舍,期间有时陪原告生活。之后被告在原告父母家与原告及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03年4月23日以被告的名义、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了讼争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天江格调花园2---1---7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2.10平方米,总房款444185元,房屋起契税款为15010.48元。2005年1月15日下发了该房,2005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公证书”一份,约定“2003年4月甲(原告)乙(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得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天江格调花园2---1---7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2.10平方米,总房款444185元。甲(原告)出资4万元、乙(被告)出资10万元用于房款首付。剩余房款由乙(被告)贷款31万元,甲乙共同还贷。2004年12月房屋交付使用,双方共同担负装修费用。其中甲(原告)5万元,乙(被告)4万元。该房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共同偿还其所贷款项。”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分歧,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2005年12月16日原告从讼争房屋搬出。 另外,2003年8月10日以被告名义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1.4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8月11日至2033年8月11日,还款期限为每月18日,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自2003年9月开始偿还贷款,截至2005年11月18日前偿还贷款45877.52元。2005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18日的贷款额为23118元,被告已经偿还。截至2006年12月18日的剩余贷款余额为298460.43元。 同时原告申请对讼争的房屋的价值及装修价值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讼争房屋现价值为867000元,装修价值为49000元。被告已经交付房屋评估费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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