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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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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否分项
更新时间:2012-12-09
2011年8月4日14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莒县文化宫大厅前倒车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未确保安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莒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骨挫伤、多处软组织伤,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14 116元。另查明,王某驾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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