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XX运输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1月3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犯罪嫌疑人吉木XX(女、彝族)的父亲委托辩护的吉木XX的运输毒品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吉木XX的父亲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吉木XX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869.7克,乘坐从昆明至西安的K166次客车运行至西昌至普雄区间时被抓获的。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报捕,该案现已处在逮捕后的补充侦查羁押阶段。委托人吉木XX的父亲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吉木XX争取死缓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吉木XX。该犯罪嫌疑人承认其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869.7克的行为属实,确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任何违法法律的刑讯逼供现象。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吉木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吉木XX又被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某中级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该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吉木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吉木XX携带毒品自西昌火车站乘坐昆明至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欲将毒品运送至成都。10月25日3时40分许,当K166次旅客列车运行到西昌至普雄区间时,公安人员在餐车中部当场从被告人吉木XX的左、右大腿内侧及裆部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经鉴定,被告人携带的毒品为海洛因,计净重分别为309.8克、259.3克、300.6克,共计869.7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木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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