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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十多次,金额八万多元,判三年有期徒刑
邓琼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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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抢劫十多次,金额八万多元,判三年有期徒刑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某军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抢劫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军犯有抢劫罪及抢劫事实不持异议 二、陈某军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陈某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咨询) 2、陈某军应是从犯。陈某、刘某栩、陈某军、吕某四人的供述比较一致地反映了如下案情: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刘某栩每次坐司机的后面,一到抢劫地点,他就立即下车一手勒住司机勃子,一手拿刀架在司机肩上,司机动就对司机进行加害;吕某坐副驾驶室后面,每次负责堵司机车门,防止司机逃跑,有时帮助搜身;陈某坐副驾驶室,负责拔钥匙、搜身。陈某军在每次抢劫中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跟着其他三人在一起,有时帮助按一司机或搜一下身,这些犯罪情节跟刘某栩等人比较其行动消积,作用次要,是辅助他们抢劫,虽然陈某军有实行行为,但他的实行行为在每次抢劫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因此认定为从犯较为准确适宜。 3、陈某军主观恶性相对较浅。在江北希腊神话KTV上车的那次抢劫,刘某栩、陈某军、吕某三人在抢劫司机后,司机尹奎要他们退还银行卡和驾驶证,刘某栩拿起刀子冲过去想捅司机,被陈某军拉住。司机尹奎的陈述和陈某军的供述均证实了这一情节。这一情节折射出陈梦军不但不想伤害司机,而且还阻止刘某栩伤害,与刘某栩相比,其主观恶生要浅得多。 4、陈某军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双峰面的司机陈继红实施的那次抢劫,刘某栩作了两次内容相同的供述(分别见案卷1的第51-52页第57页)摘抄如下:“正在我撬车轮胎时,车上被我们抢劫的面的司机叫‘抢劫’,我听到司机叫后马上上车掐住司机的喉咙,陈某将车倒出来,调头就往原路走,我在车上见司机叫心里很火,拿出刀就朝司机大腿上捅了几刀,那司机被捅之后乱动弹,陈某见司机乱动就踩了一下急刹车,由于惯性,我手里的刀捅到自己的左腰,我心里更火,拿起刀就朝司机的身上一顿乱捅。由于司机反抗和动弹,我捅的时候,不小心捅了陈某军一刀,捅在他的大腿,司机被捅后,趴在座位下,我就用膝盖压住司机的背不让他动。他还供述(见案卷1的53页),侦查人员问他除了你捅了面的司机外,还有其他人捅面的司机没有?刘某栩答:“没有了,陈某军只拿刀顶住被抢劫的司机。”陈某军的供述与刘某栩的陈述也相吻合,可以充分证明陈某军没有用刀捅司机陈继红。虽然陈继红讲有两个人捅他,但他当时眼睛被蒙住,因此与刘某栩的供述相比,刘某栩的供述更可采信。结合前面四次抢劫中刘某栩、陈某军各自表现,也可推出陈某军刺的可能性很小。 5、陈某军归案后能积极全部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庭审过程中也认罪服法,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陈某军从轻处罚。 6、被抢的士和面的车已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从客观上大大减轻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陈某军又积极作家里的工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赔偿损失和追缴赃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至、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注重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上述六个情节,请求合议庭对被告陈某军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 辩护人: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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