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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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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把继母逐出房屋,天理国法难容
更新时间:2009-04-17
继女把继母逐出房屋,天理国法难容

案情简介:
1967年, 张三没子女,抱养了张三弟弟张峰的一个两岁女儿张小青。1970年,张三去世,其妻子改嫁。张小青又被生父张峰给领回来,和其妻子毕氏一起把她养大成人,并供其上学。张三的丧事和几十年后张三妻子的丧事都是张峰和妻子毕氏一手操办的。

张小青是张峰和其前妻乔氏的女儿。乔氏和张峰共有4个女儿,在子女很小的时候乔氏就去世了。

张三留有一套房子,2层楼,楼下由张小青出租并收取租金。2楼由张三的弟弟张峰及其妻子毕氏居住。期间,张峰和张三间曾立过一个字据。说明了张小青过继给张三,房租由张小清和张峰(也就是她亲生父亲)一人一半。但是好多年,张小青就是过年象征性给其父亲几千元钱。也就是这个字据基本没执行过。

去年张峰去世,张小青提出让毕氏搬出居住的二楼房子。为此,毕氏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对于二楼房屋的居住权;2、张小青支付房租若干;3、张小青依法支付自己赡养费。

评析:本案发生时间较早,符合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张小青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三财产。如收养关系不成立,张峰有权继承张三的房产,作为毕氏理所当然的拥有一半房子所有权。

关于租金问题,应由毕氏和张峰共同主张一半的所有权,但其他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无权主张。
无论何种情况下,张小青与毕氏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前者有义务赡养后者,而不能将毕氏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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