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建律师
全国
从业26年 主任律师
9
好评人数
8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成功辩护非法拘禁案
更新时间:2012-12-04
本案被告人杨**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法院审判。张建律师为杨**担任辩护律师,辩护获得成功,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建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杨**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杨**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法院审判。张建律师为杨**担任辩护律师,辩护获得成功,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建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杨**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亲属的委托及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杨**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杨**的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均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受害人裸体跳楼后,杨**明知他人报警却没有逃离现场,警察抓捕时也没有反抗,并且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马**在笔录中陈述“只看见张**摸其胸部并用火腿肠抽插其阴道,并没有发现杨**有猥亵行为”。而杨**在2010年7月7日的第一次供述中就交代了参与拘禁和猥亵受害人的犯罪事实。因此属于如实交代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强制猥亵妇女罪也应认定为自首。

二、因为受害人在2010年6月将徐*给杨**使用的手机拿走。杨**为了挽回损失,才参与了拘禁受害人的犯罪行为,杨**参与本案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小。 在本案中,开始欺骗受害人前往李先生牛肉面馆并扣押受害人时,杨**没有参与。在宾馆拘禁凌辱受害人时,杨**也是跟从,不是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宾馆住宿的当晚,杨**在里面套间,对外面房间的门被沙发堵住等情况并不知道。因此杨**在本案中相对作用较小。

三、杨**系初犯。 杨**在此之前表现一贯良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处罚。

四、杨**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杨**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完全一致,没有丝毫反复,也没有丝毫隐瞒,且对自己所犯罪行确实有痛悔表现。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杨**亲属在案发后也积极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也足以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对杨**减轻或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张 建

本案被告人杨**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法院审判。张建律师为杨**担任辩护律师,辩护获得成功,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建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杨**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张建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建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84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