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亚琦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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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1-26
委托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认筹协议书》,就开发商位于郑大南路与汝河路交汇处西南的房源进行认筹。同日,委托人缴纳10万元认筹款。依合同约定,开发商公司取得上述房源的预售许可证后应通知委托人开始选房,并按认筹款额与所选房屋总价的不同,执行4850元/平方米或5150元/平方米的均价。 贵公司的于2010年9月份已经开盘,但,并未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约定;在委托人多次交涉后,贵公司仍推脱、拒绝安排委托人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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