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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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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误伤同学眼睛 监护人学校按份担责
更新时间:2012-11-25

中学生误伤同学眼睛 监护人学校按份担责

小税用书本拍打同学小晚的签字笔,使签字笔的笔尖刺中同学的右眼,致使同学右眼失明,并引发纠纷。2012年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小税及其父母应赔偿34602.4元给原告小晚(被告小税父亲已给的3000元应予扣减),被告桂平市某中学应赔偿14826.6元给原告小晚,驳回原告小晚的其他诉讼请求。

  14岁的小晚与13岁的小税是桂平市某中学初一的同班同学,2011年9月20日上午11时上课时,小晚正在做课堂笔记,坐在其后排的小税用一本书拍打小晚做笔记的签字笔,签字笔笔尖反过来刺中小晚的右眼眼球,小晚疼痛紧闭着双眼,小税见此情况赶紧向正在上课的生物老师报告,生物老师把小晚带到学校附近的诊所进行处理。第二天上午,小晚觉得眼睛还是疼痛,小税向班主任报告后,班主任带小晚到当地卫生院检查,并通知小晚的家长,随后经与学校领导汇报后与小晚的家长将小晚送到市人民医院急救。2012年8月9日,经鉴定,小晚因意外伤害致右眼损伤伤残属捌级。2012年8月31日,原告小晚将所在学校及小税、小税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943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小税主观上虽无损害的故意,但其过错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应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小税作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予以保护,但被告学校未能保护小晚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晚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39432元;另因小晚右眼已失明,给其以后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在精神上给其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实际,被告应赔偿小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合计原告小晚的经济损失为49432元。综合本案实际,被告小税应承担小晚上述损失的70%赔偿责任即39432元×70%=27602.4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学校应承担30%赔偿责任即39432元×30%=11826.6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两被告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诉请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学校辩称不负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小税辩称没有损坏原告,不负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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