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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胜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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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
更新时间:2012-11-23

本案属于合伙盗窃案件,社会影响比较大,盗窃大量车内物品,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看,针对本人辩护的被告人建议量刑4——6年,通过法庭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处其缓刑,成功为被告人赢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亲属的委托,担任起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在量刑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 ###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宋国富在本案中系从犯,具体表现为:

第一、 从犯意的提起上看,###没有丝毫的犯意,而是到达现场以后才知道是从事盗窃行为,从卷中的的供述中能够看出这一点。

第二、 从盗窃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盗窃前没有预谋行为,也没有准备任何犯罪工具,只是跟着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后实施盗窃行为的。

第三、 从盗窃实施的过程来看,整个盗窃过程###起的作用比较小,而且从公安机关提取的血迹及鉴定文书也能证明,整个盗窃过程由其他人实施。

第四、 从盗窃后的分赃情况来看,###只分得200元钱,也能证明其在盗窃中属于从犯,盗窃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因此,从本案的预谋、实施及后来的分赃来看,###在本案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应该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

三、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赃,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犯盗窃罪,但其在犯罪中系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并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正值青春年华,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给予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石永胜

2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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