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欣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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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液化气爆炸致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2-11-23

某公司系某小区液化气管道施工及供气单位。由于其施工及供气的液化气管道泄漏,导致施工工地的泵房液化气浓度过大,于20106月某天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正在泵房工作的李某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某为火烧伤与爆震伤的复合,全身火烧伤面积为85%,深度为23度。某公司在支付10万元医疗费后因认为该案责任义务不明确,遂停止支付相关费用。李某无奈,只能寻求法律保护。

李某找到笔者时,笔者并没有急于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是认真仔细地分析了本案。经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将此案作为一般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诉讼的话,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李某的损害后果,且该侵权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证明李某的损害后果并不难,客观事实足以证明。但因为某公司在发生爆炸后迅速更换了破损的管道,清理了爆炸现场,导致再提取相关证据客观上已完全不可能。所以,如果按一般侵权责任诉讼的话,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经过仔细研究,综合李某的举证能力及举证的可能性,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以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某公司从事的是液化气供气行为,该种行为可界定为法律上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一种社会活动现象,可能很难为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如果某行为表现出超乎一般行为危险性时,就可以视为高度危险作业。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也无论是作为行为还是不作为行为,只要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案由诉讼,可大大减轻李某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经征得李某及家人同意后,笔者以此为案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对于李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现正在执行中,且李某已取得了第一笔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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