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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11-22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以及《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具备申请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股东即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公司出资人的履历表及出资情况表、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出资信息表,均证明上诉人既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股东,且四上诉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已达百分之十以上。其中,股东孙某出资 46.60万元占5.8%、股东热汗古丽出资 18.48万元占2.3%、股东张义友出资17.72万元占2.2% 、股东严福军出资18.48万元 占 2.3 % ,四股东出资占公司股份比例12.6%,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上诉人完全具备申请解散被上诉人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申请解散公司的事由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之一。本代理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彼此间存在纠纷,双方均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作出,使公司权力机构及决策机构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是瘫痪的事实状态,也即公司陷入僵局。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僵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因连续数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治理及决策机构被公司董事长个人把持、掌控,公司治理机构形同虚设。

根据被上诉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而被上诉人公司只在刚成立时即2005年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其后至今,公司董事长刘某再未主动依照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召开过股东会。同时,由于董事长刘某与上诉人股东等人长期存在冲突,其对上诉人等多次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2010315日,上诉人及其他股东再次要求召开股东会,而董事长刘某却拒不参加。由于股东之间矛盾激化,董事间长期冲突,股东会议无法召开,公司治理及决策机构被公司董事长个人把持、掌控,公司治理机构形同虚设。

(二)公司因董事之间长期冲突,导致公司诸多事务无法正常进行。

因公司董事长刘某与董事孙某等人彼此互不信任,长期矛盾不断,甚至发生严重冲突。且由于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对于董事之间的矛盾根本无法通过股东会予以解决。

(三)被上诉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混乱,个别股东利用权力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0076月喀什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喀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调查结果明确阐述到“喀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小金库及财务管理混乱现象确实存在,有关款项支出不全等”。这些现象表明公司管理混乱、财务状况不明,继续存在将会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上诉人公司为达到不当目的,虚拟股东会议,伪造会议纪要,剥夺和侵害了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除了2005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纪要决议真实有效外,其余的股东会、董事会从未依法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一切决议均未履行公告通知义务,剥夺和侵害了部分股东和董事的知情决策权,后期的会议会议纪要是由个别股东、董事签字形成的。由于这些决议在程序上根本违法,当然不可能对全体股东和公司具有约束力,正是由于公司决策机构股东会和日常事务机构均没有正常运转,公司完全丧失了“人和性”,也丧失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沦为了个别股东的公司。公司重大决策完全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说了算。股东会根本无法起到决策机构的作用。

三、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

  在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上诉人等人于2010315日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处理公司这种僵局状态,而董事长刘某拒不参加也不召集主持,更谈不上董事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人董事长刘某的这些行为表明,他本人已不想与上诉人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上达成任何协议,他的目的只在于利用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满足个人对公司财产占有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上诉人采取任何私力救济方式都不可能解决公司和自己所面临困境。因此,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审法院还多次调解的结果依然是僵局状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穷尽了所有的解决途径均没法解决。

综上,代理人认为,有限公司既然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人身因素在有限公司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本案中,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公司的人合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同时,公司因连续4年时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和做出相关的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公司事务目前已完全陷于僵局,即便通过公司内部所有途径亦不能解决这种僵局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如放任这种僵局状态继续延续下去,股东利益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到更重大损失。因此,上诉人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望予采纳为盼!

此致

自治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律师

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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