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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镇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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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该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更新时间:2012-11-22

【案情摘要】

陈某、李某和王某均属于A公司员工,三人同住于A公司提供的某集体公寓,B公司为该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A、B公司之间存在托管协议,公寓的日常秩序由B公司监管)。2008年3月的某天下午,下班后,陈某、李某两人相继回到宿舍后,便开始使用自制的简易酒精炉做起了晚饭,期间陈某、李某两人向酒精炉里添加酒精,就在移动酒精炉的过程当中,不慎酒精炉突然发生爆炸,同住的19岁女孩王某也正巧下班回宿舍,在酒精炉爆炸的一瞬间,王某躲闪不及,被外窜的火苗烧伤,致使其头部、面目、颈部、胸腹部不同程度烧伤,下肢也大面积烧伤,给王某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随后王某将陈某、李某和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B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请求陈某、李某连带赔偿其医疗、整形及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B公司在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8万元; B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当中,B公司作为公寓物业公司,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与物业管理行业关系最密切的是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通俗地说就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他的顾客或者活动参加者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这个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法条中虽未明确列举物业管理,但从法理上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包括在“等经营活动”之中,物业管理公司要对它的顾客即为业主和使用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毫无疑义的。

本案的侵权事实是来自第三人侵权所致的损害结果,其中对于来自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行为,我们认为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具有防范和制止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这里把物业公司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概括归纳为“两协助两及时”。“两协助”是“协助防范、协助救助”;“两及时”是“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我们知道,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本身并不具备执法的权力,它只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预防、制止(应急)、报告、救助”这四个方面,就是物业公司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责任。同时本案当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协议,该公寓的日常秩序由B公司负责管理。其实对于酒精炉禁止在公寓宿舍内使用,B公司是有过提示和要求的。

结合本案的事实,对于物业公司收下你应当做好此类风险的防范,即使承担了补充责任,应及时的向直接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以确保利益遭受更大损害。

首先、服务管理应当做到细致周到无过失。

比如本案,根据A、B两公司的约定,B公司应当对该宿舍的居住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应当根据居住在集体宿舍的人员情况、居住密度、居住环境等因素总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履行形式,比如在公共通道楼梯、电梯口或宿舍内以公示、告知的方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或以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宿舍的居住情况进行掌握和有效监控;对入住人员进行集体培训告知其居住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切实为业主或使用人做到细心周到的服务。

其次、对物业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做到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无隐患。

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包括对使用人的服务及对公寓内、设施及小区秩序的管理。服务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职责,造成业主或者使用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就属于“未尽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对由其负责管理的服务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切实履行安保义务。

同时,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制止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等等。

本案B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B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之后,享有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只有在完全履行了相关安保义务之后,并注意保留相关记录作为履行该义务的证据,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就不会无辜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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