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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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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责任认定谁赔偿
更新时间:2012-11-22

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008年村民张某发现自家与邻居共用电线跌落地面,就爬上梯子欲固定电线,此时,李某驾驶拖拉机从张某所处位置旁的村中道路倒车经过,车辆倒行中刮中张某所挂电线,致使张某摔落受伤。后其被送医院治疗。事发后第二天,张某家属向交警队报案,后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表示由于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实。该拖拉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造成张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4804元。李某主动赔偿3万元后,已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拒绝向张某赔偿。张某无法获得足额赔偿,遂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刘宇律师解答: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交警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时,交强险保险人应按有责任限额(120000元)还是无责任限额(12000元)赔偿。结合本案事实,此次事故属于机动车与行人碰撞的高度危险作业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123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的规定,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实及事故成因时,应由机动车一方即李某对张某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李某承担,即意味着由李某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有责赔偿限额进行赔偿。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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