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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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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故责任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2-11-19

当事人王某与朋友范某同为木工,2011年10月23日,两人在工作时手中拉线的墨盒线绳突然断裂,将王某的右眼击伤,血流满面。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前方积血。事件发生后,王某与工程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和范某就王某的治疗费用共同达成协议:总承包人承担50%责任、分承包人承担30%责任、范某承担15%责任、王某自己承担5%责任。但王某的眼睛虽经治疗仍已构成伤残八级。双方因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问题协商不成,申请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2612.46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工程总承包人给付原告某40000元,分四次付清,每逾期一次,加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分包人张某一次性给付王某20000元;侵害人范某当庭给付王某10000元。本协议达成后,双方就此案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2352元免交。

对此调解结果当事人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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