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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xx抢劫案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11-18

关于马xx抢劫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接受马xx的委托,安排我担任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会见了被告马xx。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马xx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马xx具有应当从轻、减轻的法定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xx199274日,案发时未满18周岁。

二、被告人马xx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马x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案发后,被告人马xx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所有的犯案事实,认罪伏法,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决心。并且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平时与其他三名嫌犯的联络方式,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

3、被告人马xx悔罪表现好。在羁押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遵守看守所的规定,并通过书信表达自己的悔恨心情,也希望父母代为赔偿受害方,其父母也是想尽一切办法联络受害方,希望得到谅解并予以赔偿。

4、被告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携带刀具,但是未使用来伤害他人。第二次抢劫,被告人马xx起初并不知情,知晓后制止同伴殴打吴周,主张将钱物还给吴周,后也确退还部分钱物。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马xx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xx未上完初中即辍学进入社会,案发时尚不满18岁。其父母又整日为生计奔波而疏于监管。家庭监护的不到位及缺乏学校的管束,加之本身年幼无知,接触不良少年,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最终受到他人影响,一念之差而失足犯罪。其本身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比较容易感化教育,接受改造。所以应当给予让其吸取教训,悔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赵碧波律师

20121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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