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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镇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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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11-18

【案情回顾】

赵同于20031月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住宅小区房屋一套,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该小区无专用停放自行车车场,赵同经常将自行车放在楼下。20045-20051月之间,赵同在小区内共丢失自行车3辆,助力车1辆,电动自行车一辆。因赵同居住在房屋顶楼且未安装防护栏,20063月的一个夜晚,一小偷撬开露台窗户,从赵同家中窃取现金3000多元和手机电话一部。20078月,赵同购买捷达牌汽车一部,为安全起见,赵同从物业公司处联系使用一位于小区内的机动车位,每月交纳车位使用费用80元。2008年底,赵同放置在车内的一公文包丢失,价值人民币800元。2009年初,赵某购买的汽车被盗,赵某一气之下从该小区搬出。

问:对于赵某财物的丢失行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那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问题。

首先还是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说起。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开发商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提请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要求购房人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确认书》,由购房人认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一般均对物业管理范围、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及交费方式等做出约定,该合同是确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在小区达到成立业主会或业主大会条件时,可按照规定成立业主会或业主大会,业主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对原物业公司进行确认或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本案中,赵同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并非对业主丢失的财产一概承担赔偿责任。

一、赵同在小区中丢失自行车和汽车,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就车辆而言,无论是自行车还是汽车,只要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专门的停车保管费用,则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专门的停车保管费,但双方已就车辆的停放、看管达成了书面或者口头一致的,可以认为双方形成了无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停车保管费用,同时双方也并未就车辆停放、看管达成合意,则双方之间并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一旦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业主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专门的车辆管理费用,同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对业主的车辆进行看管,并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双方形成了无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则只有在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则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赵同在小区内丢失了若干辆自行车,但由于其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保管费,双方并未形成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同时双方也未就车辆保管达成书面或口头一致,双方也未形成无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于其丢失的自行车,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虽然赵同从物业公司处联系使用一位于小区内的机动车位,且每月交纳车位使用费用80元,但物业公司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向赵同收取的仅是车位占地使用费,该车位使用费用来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并非车辆保管费。赵同与物业公司并未特别约定对赵同的车辆进行保管,二者之间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赵同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赵同放置在车内的财物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赵同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于车内财物的丢失,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般认为,即使双方形成了车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保管指向的标的物仅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停车场一般均提示车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停放人也应该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安全隐患,并应随身携带。所以对于车内财物丢失,一般物业公司或停车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偿保管车辆的情形,如窃取车内财物时对机动车造成侵害的,物业公司或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财物的丢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物业公司,其职责是对小区进行安全管理,但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室内财产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与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有关。若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制定了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以登记等方式进行适当管理的制度,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对小区内业主的财产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则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财产的丢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如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存在疏漏,对罪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等,则物业公司应按过错程度对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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